(一)对于农村承包地补偿款的使用,村集体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等方面时,要制定合理计划,确保资金有效利用。
(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要根据实际安置情况处理。由集体管理使用时,需建立专门账目;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及时支付款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及时发放给个人。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要直接发放给所有者,不得截留挪用。
(四)所有补偿款使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