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以前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长期限为20年。这对于一人犯数个严重犯罪的情形显得过轻,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修正案(八)将其修改为根据数罪的总和刑期来判断,如果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而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以上包括本数)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5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