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流程是先开庭审理,之后才会作出仲裁裁决书。
(二)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
(三)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四)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出现此类情况,可缺席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