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查看银行转账流水,确认其中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情况。
(二)获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前往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打印。
(三)保留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四)尝试获取考勤记录复印件,即便考勤记录一般由单位掌握,复印件也有证明作用。
(五)收集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增强证明力。
(六)若上述方法无法收集到足够证据,可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其依据双方证据和调查情况认定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