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为不超过二个月。
(二)若案情复杂、在期限届满时无法终结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前面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延长二个月。
(四)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