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普通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不同于严重恶性的案件,受害人对事件的起因和后果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告人是在“互殴”的情况下,一时情急不理智实施的伤害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很小,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属于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根据本案事实及罪刑相应的原则,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7、9、10款,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4条,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