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若处于审判阶段,因其怀孕则不会被判处死刑。
(二)当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时,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若在交付执行阶段符合条件,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若在服刑中出现该情形,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要及时收监;哺乳期妇女刑期届满的,依法办理释放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