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书面证据,像公司的离职通知、辞退函、电子邮件、工作群里关于强迫离职的聊天记录等,这些能直接体现公司强迫离职的举动。
(二)留存视听资料,在与公司领导沟通强迫离职事宜时,在合法合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记录对方强迫离职的话语与态度。
(三)获取证人证言,若有同事了解强迫离职情况,可请其出具相关证言,证明事件发生过程。
(四)保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情况的材料,以此证明自己的在职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收集的证据类型均符合此条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