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的事实:你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及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的规定。对此,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阳人社监字[2016]第008号),要求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进行整改,但你公司在限期内未整改。鉴于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我局于2016年6月12日对你公司发出处以贰万元罚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阳人社监罚告字[2016]第03号),并告知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