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电瓶车在收费的经营性车库被盗且管理方有过错,车主可先与管理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收集管理方过错证据,如安保措施不到位、监控缺失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索赔。
(二)小区内非经营性车库,物业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电瓶车被盗,车主可向物业提出赔偿要求,若物业拒绝,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或收集物业未按约定巡逻、门禁管理不善等证据起诉物业。
(三)若车库管理方已尽合理管理义务,难以要求其担责,车主应自行承担损失,但可检查自身电瓶车是否有易被盗安全隐患,若有应吸取教训。
(四)电瓶车自身有安全隐患未处理,车主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后续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