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际出资人直接转让代持股权时,要确保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书面一致意见,明确转让细节。转让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最好留存通知凭证。
(二)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权时,名义股东和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要详细合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仔细核对信息。同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提前沟通并签订补充协议,避免纠纷。
(三)转让前仔细审查代持协议,若有限制约定,按约定处理或与相关方协商解除限制。转让过程中,以正式书面文件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保障其知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