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不同行业工资差别较大的因素,并结合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增长情况,此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10元、105元、100元,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2250元、2120元、2000元、1880元的,分别以上述金额作为最低保障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的工伤职工,每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分别调整到1760元、1460元、1215元。同时,对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凡配偶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1030元的,调整到103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980元的,调整到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