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先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应休年假总天数,再减去已休天数,得到应休未休的天数。
(二)计算日工资收入。以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得出日工资收入。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三)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用应休未休天数乘以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已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实际额外支付的部分为200%。
法律依据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