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工单位侵害派遣工合法权益导致损失时,派遣工首先应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