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需以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础,但该基数仅涵盖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不被纳入其中。劳动者在自行核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先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加班工资,避免将额外加班所得计入计算基数。
(二)加班工资属于劳动者超出法定或约定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动所获的额外报酬,并非用人单位日常经营中需固定支付的常规劳动成本,也无法反映劳动者常态下的稳定收入水平。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剔除加班工资,能更客观体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