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管辖排他性不同。专属管辖具有绝对排他性,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例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破产管辖虽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不具有绝对排他性,法院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灵活性相对较高。
(2)管辖确定依据不同。专属管辖基于案件性质确定管辖法院,目的是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破产管辖主要依据债务人住所地确定,核心考虑因素是便于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处置,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3)当事人对管辖的调整权限不同。专属管辖下,当事人无权通过任何方式自主调整管辖法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破产管辖中,当事人虽无法自主选择管辖法院,但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辖,因此破产案件的管辖并非完全固定。
提醒:
涉及破产案件时,应先确认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若对管辖存在异议需及时向法院提出;专属管辖案件不得尝试通过协议变更管辖,避免因管辖问题延误案件处理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