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申请交通事故赔偿。侵权人是直接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向其索赔能更高效获得赔偿。对于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遵循填平原则,若交通事故中已获得足额赔偿,工伤保险不再重复支付该部分费用。
(二)交通事故赔偿不足或无法获赔时,申请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基于劳动关系,具有保障性质。此外,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与交通事故赔偿不冲突,可同时获得这部分赔偿。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具体内容如下: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