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农用地补偿
征收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且每三年至少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使用土地的,要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四)获取信息途径
可查询当地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及附着物补偿文件,或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详细补偿标准信息。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