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 施 细 则
(五)抢劫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④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六万元,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门口蹲守或尾随支款人并对支款人实施抢劫的;
(3)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河北抢劫罪量刑 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上述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