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开始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2)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所定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严格认真履行。
①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构成违约,遗赠人可以请求解除协议。
②对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夺遗赠人财产的扶养人,即使遗赠人生前未提出解除协议,经遗赠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亦可以剥夺其受遗赠权,或根据情节限制其受遗赠份额。
③对于协议中指定给扶养人的财产,遗赠人在生前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处分。
④因其擅自处分行为致使扶养人无法实现受遗赠权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免除扶养义务,并可要求遗赠人补偿其已经付出的抚养费用。
(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若遗嘱内容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则归于失效或在遗赠扶养协议执行完毕后执行。
(4)遗赠抚养协议对继承人、法定扶养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①遗赠人与其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不能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
②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是收养,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抚养责任后,扶养人与其自身的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并依法履行
③扶养人依协议而享有受遗赠权,遗赠大于遗嘱效力并不影响扶养人在自身亲属体系中的地位和继承权利;同理,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未作处分的遗产,遗赠人的继承人仍有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