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破产前半年内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行为,破产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追回被转移的资产。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若发现破产人在破产前半年有上述可撤销的资产转移行为,或存在其他应当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三)若资产转移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实施该行为的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