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需要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制度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全部材料进行初审,
初
审工作自接到报送案件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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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审毕。初审结果如下:
(一)对案件材料不齐全的,责成案件承办构补正或纠正;
(二)对案件材料齐全的,提交审委会审议。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对给予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
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单数委员参加集体审
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单数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听证范围的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案件
责令停产停业的;
2
、吊销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3
、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
1000
元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罚款超过
10000
元的。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审委会人员与审理案件有直接关
系或其它关系,应当回避或书面申请回避。
审委会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
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
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
行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机构
补证或者纠正。
审委会审理案件应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对各种意见应如
实记录。处理意见作出后,出席会议的委员都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上签
字。
审委会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
中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审委会应充分听取
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审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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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组
织听证。听证会由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
录》,由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审委会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
3
日
内,应持有关情况和笔录报送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
行审议。
局长对审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
有关的处理决定书,并应当严格履行执法文书交接核准手续。
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