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关系不中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内可正常办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遇到特殊情况,经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