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用人单位应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却未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明确指出其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和具体金额。
(二)协商不成,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年限的材料。
(三)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