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可提前与单位沟通自身想法,按正常流程办理离职手续,此时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若单位不续订合同,或降低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劳动者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能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的材料,与单位协商经济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三)经济补偿计算时,劳动者要准确计算自己的工作年限和月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