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记录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日期,按照一般45日、最长60日的期限来推算仲裁结果的大致时间。
(二)若临近60日期限仍未收到仲裁结果,当事人可主动联系仲裁委员会询问进展情况。
(三)一旦超过60日仍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准备好相关材料,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