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亲属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家属可按规定探望。提前准备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人数(每次不超过3人)和时间(不超过30分钟)内进行探望。
(二)若亲属被刑事拘留,侦查阶段家属不能探望,可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让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并提供法律咨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家属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