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合同未到期离职,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按此法定程序进行,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未按规定程序离职致单位损失,单位扣除赔偿费用时,每月扣除不超当月工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工资,劳动者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