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提供工伤认定书,因为单位有协助职工获取工伤认定结果的义务。
(二)若与单位沟通无果,联系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未收到认定书情况,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材料,请求重新发放,该部门有责任将结果送达职工本人。
(三)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依法送达,职工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要求其履行送达义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