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入职时间,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作为起始点,准确计算工作年限。当工作年限满一年,能获得一个月工资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可获半个月工资补偿。
(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经济补偿。若没按时支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责令其限期支付,如仍未支付,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
(三)计算月工资时,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