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有特殊情况,经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二)若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若超过申请时间,原则上不能申请,但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可能有补救机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