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公司分流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员工可要求公司与自己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若公司擅自分流,员工有权不服从。
(二)若分流是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公司与员工未达成变更合同协议,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解除合同,员工此时较难拒绝。
(三)若公司分流合理且对员工权益无明显不利影响,员工可能需服从,否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公司解除合同可不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