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需确保与劳动者签订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协议要合法合规,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
(二)用人单位要确认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即劳动者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范围内,未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也未自行开业经营同类业务。
(三)当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后,用人单位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若协议未约定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且支付金额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