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主动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因自身不能胜任工作等被解除合同的情况,可按工作年限计算补偿,每满一年得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得半个月工资。这里月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二)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十二年。
(三)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获得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