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能获得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额外赔偿金。
(二)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履行,用人单位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违反规定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应订立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