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婚后还贷金额:从结婚登记到离婚期间,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即为婚后还贷金额。
(二)确定还贷性质:若无特别约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论实际还款比例,都认定为共同还贷。
(三)计算增值部分:用婚后共同还贷金额除以总购房款,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与购房时价值的差额。
(四)遵循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购房款支付、还贷、房屋增值等因素公平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