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工伤发生未超一年,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其近亲属等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
(二)若工伤发生超一年,但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等特殊情形,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争取被受理,特殊情形下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
(三)若无法认定工伤,可通过民事诉讼,按人身损害赔偿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