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杜绝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家专项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挪用较大数额且超三个月未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依法依规使用资金。
(二)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查,定期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挪用行为。
(三)公众若发现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举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