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情况,劳动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
(二)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劳动者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细节。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劳动者应确认裁员程序是否合法,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未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可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五)用人单位出现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执照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可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危及安全,劳动者应及时解除合同并保留证据,要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