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若错过申报期限,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分配的部分不再补充分配。
(二)等待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登记造册并编制债权表,该表会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三)经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由法院裁定确认。进入破产财产分配阶段,个人债权按法定清偿顺序受偿,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