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可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二)公司催告未出资股东缴纳出资,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的,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三)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依据股东协议追究出资不到位股东的违约责任。
(四)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到位,发起人要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