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担责后,若提供劳务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接受劳务方可追偿。所以接受劳务方在选任人员时要严格审查,提供劳务方要遵守规定,避免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双方按过错担责。提供劳务者应按规程作业,接受劳务者要提供安全劳动条件。
(三)因第三人行为致提供劳务方损害,提供劳务方有两种求偿途径,接受劳务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提供劳务方要及时确定侵权第三人,接受劳务方补偿后要积极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