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际交易中,第三人若想确保租赁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有效,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租赁合同,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无法双方共同签订,可通过查看房产证、询问等方式确认房屋产权情况,若产权显示为共有,应取得另一方同意的书面证明。
(二)夫妻中未同意出租房屋的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擅自出租房屋,若第三人善意不知情,可在夫妻内部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若第三人明知房屋共有且一方未同意,可主张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虽然此条是关于所有权转让,但在租赁中可参照善意取得原理判断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