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公司撤掉部门导致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时,员工先与公司协商,若原合同无法履行,可要求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调整岗位,达成一致则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合同。
(二)若协商不一致,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员工可获得按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若公司未经协商或未按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公司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