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审查起诉期限规定,若案件在正常一个月期限未作出决定,且不属于重大、复杂延长十五日的情况,可与检察院沟通询问进度。
(二)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关注检察院是否在规定的十日或十五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一年)内作出决定。
(三)若遇到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情况,监督补充侦查是否在一个月内完成,且补充侦查次数是否超过二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