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丧失监护权,姑姑争侄子抚养权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建议姑姑与孩子父母协商,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孩子关心和帮助。
(二)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监护能力,姑姑争取抚养权希望不大,可先让有监护能力的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若上述人员都无监护能力,姑姑可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争取抚养权,同时要证明自己有良好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和适宜的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