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情形: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等、欠缴的除特定规定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二)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情形: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多个普通债权并存,各债权地位平等,原则上按比例受偿;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参与分配程序按比例获清偿;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所得按规定和顺序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