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变更投资人不影响企业债务承担,企业先以财产偿债,不足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清偿,原投资人对变更前债务担责,新投资人受让后也有责任,转让时债务承担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债务承担有明确规则。企业自身财产是首要偿债资源,当不足以清偿时,投资人要拿出个人其他财产。在企业变更投资人的情况下,原投资人不能因转让企业就免除对变更前债务的清偿责任,新投资人受让企业后也需对企业债务负责。即便转让时双方对债务承担有约定,也只能在他们之间生效,不能阻止善意第三人向企业或原投资人主张债权。原投资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约定向新投资人追偿。如果在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方面你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