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人单位不续约时,劳动者可按工作年限计算补偿金额,工作每满一年获一个月工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获半个月工资补偿,月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二)当劳动者不续约时,要先判断用人单位是否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劳动者不续约无补偿;若用人单位降低条件,劳动者不续约可要求单位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若单位拒绝,同样可通过投诉或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