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职工因工死亡,配偶应及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与职工的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等,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要注意每月领取金额加上其他亲属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这一限制。
(二)当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配偶要关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的对比情况,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及时督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以保障家庭整体经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